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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REACH附录17第63条铅限制条款修订

日期:2023/5/18 14:03:46   点击:   来源:深圳市国测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

5月8日,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REACH法规((EC)No1907/2006)附件XVII的修订案——(EU)2023/923,修订第63条铅的相关限制要求,新增铅及其化合物在PVC物品中的使用限制。该修订案将于官方公报公布后第20日生效,具有全面约束力,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。


  根据(EU)2023/923修订案,具体新增条款如下:

  物质/物质组/混合物名称

  63. 铅

  CAS号:7439-92-1

  EC号:231-100-4及其化合物


  限制条件(以下为新增内容)

  1.若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(PVC)中铅浓度大于或等于0.1%(重量百分比),则不得投放市场或者在市场上使用。

  2.第15段于2024年11月29日生效。

  3.作为豁免,第15段不适用于含有再生软质PVC的PVC物品,直至2025年5月28日。

  4.作为豁免,第15段不适用于含有再生硬质PVC的以下PVC物品,直至2033年5月28日;前提是该再生硬质PVC中铅浓度低于1.5%(以重量计):

  (a)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外部应用的型材和板材,不包括甲板和露台;

  (b)甲板和露台的型材和板材,前提是回收的PVC用于中间层,并完全覆盖一层PVC或其他铅浓度低于0.1%(以重量计)的材料;

  (c)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中隐蔽空间或空隙的型材和板材(在正常使用期间无法接近,不包括维护,例如电缆管道);

  (d)用于室内建筑应用的型材和板材,前提是安装后面向建筑物占用区域的型材或板材的整个表面是使用 PVC 或其他铅浓度低于0.1%(以重量计)的材料生产的;

  (e)多层管道(不包括饮用水管道),前提是回收的PVC用于中间层,并完全覆盖一层PVC或其他铅浓度低于0.1%(以重量计)的材料;

  (f)配件,不包括饮用水管道配件。


自2026年5月28日起,从(a)至(d)点所述物品类别中回收的硬质 PVC 只能用于生产任何这些类别的新物品。

  含有回收硬质PVC且铅浓度等于或大于PVC材料重量0.1%的PVC制品的供应商,在将这些物品投放市场之前,应确保这些物品明显、清晰和不可磨灭地标有以下声明:含铅量≥0.1%。由于物品的性质而不能在物品上提供标记的,应当在物品的包装上注明。

  含有回收硬质聚氯乙烯的PVC制品的供应商应根据要求向执法机关提交书面证据,以证实这些物品中关于回收聚氯乙烯来源的说法。由提供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证明的计划颁发的证书,例如根据EN 15343:2007或同等认可标准开发的证书,可用于证实在欧盟生产的PVC制品的此类声明。对进口物品中PVC的回收来源的声明应附有由独立第三方签发的证书,该证书提供同等的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证明。

  到2028年5月28日,委员会将根据新的科学信息审查本段,并酌情对其进行相应修改。


  5.作为豁免,第15段不适用于:

  (a)铅酸电池中的聚氯乙烯-二氧化硅隔板,豁免至2033年5月28日;

  (b)第1段所涵盖的物品,且满足第2段至第5段的豁免条件。以及第7段所涵盖的物品,且满足第8段和第10段的豁免条件;

  (c)以下指令和法规范围内的物品:

  (i)食品接触材料(FCM)法规(EC) No 1935/2004;

  (ii)RoHS指令2011/65/EU;

  (iii)包装指令94/62/EC;

  (iv)玩具安全指令2009/48/EC。

  6.作为豁免,第15段不适用于在2024年11月28日之前投放市场的PVC物品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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